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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市人民政府
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,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,依法收回位于德新路以南、银湖街以北76.7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。所述范围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,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,并交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注销,逾期不交,自行作废。详情可到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13室查询(联系电话:2288816)。
特此公告
运城市人民政府
2023年8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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